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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6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组建微信群“吉祥安康”并先后邀请50余人进入群内,组织牛某某、王某某等23人通过“大胡棋牌”软件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  芳

夏布云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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