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郏县**镇**街道**大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租赁位于河南省郏县**镇**小区**号楼**楼东户一套房子,在该房间内通过QQ群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三公” 游戏的方式,组织QQ群里参赌人员下注实施网络赌博,每局抽取参赌人员下注的千分之九渔利,抽头渔利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证实了案件的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周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六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强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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