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2********,汉族,大专学历,城固县**镇**所所长、**协理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4日退回城固县监察委补充调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和12月份,**中心两次向**镇**所(以下简称**所)下发了清查追缴多领冒领**资金通知,经核实**镇实际应追缴94人多领冒领**资金共计69835.19元,要求及时追缴并上缴**中心专户。**镇政府负责该项工作的周某某接到通知后,随即安排辖区各村**信息员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追回资金交到**镇**所。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陆续收到**镇各村追回73人超领冒领**资金53747.08 元,其中现金37562.81元,农业银行卡3张金额16184.27元。自2018年9、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周某某未经**中心及**镇政府任何领导同意,私自将其中53662.81元挪用,用于归还个人赌博所欠高利贷。
2019年5月30日,**中心发函向**镇催收2018年度超领冒领**资金,**镇纪委随即开展调查。周某某为了掩盖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分别于2019年6月6日、6月15日、6月17日三次向**中心专户缴款46304.01元,在县监委立案调查后周某某又于2019年6月26日、7月31日向**中心专户两次缴款7443.6元。案发后,周某某共计五次向**中心专户缴款53747.61元,其挪用**资金53662.81元现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镇**所所长,受委托从事超领冒领**资金追缴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3662.81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博所欠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涛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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