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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国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周国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6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余红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余红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吸毒,于2012年9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3年5月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又因赌博,于2013年6月被广德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6年12月被广德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个体,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奚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虎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红成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国虎因赌场的事情与冯某某发生矛盾,在获得王某甲的默许后,找到王某乙商议冲击冯某某、王某丙赌场报复。后周国虎邀集王某乙(另案处理)、奚某某、余红成、范某某(另案处理)、周国虎(另案处理)六人,由周国虎和范某某开车,从广德市体育馆出发,前往广德市卢村乡中明村冯某某、王某丙赌场。途经卢湖大道笄山温泉岔路口,周国虎向其余五人发放刀、矛、钢管等凶器,周国虎手持一根矛头,奚某某手持一根棒球棍,余红成手持一根钢管。后周国虎带五人冲击冯某某、王某丙赌场,并砸毁赌场内桌板和椅凳,准备离开时,周国虎、王某乙与赌场内王某丙发生冲突,两人殴打王某丙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国虎、余红成、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余红成在自己家中内容留施某某、“猫”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余红成在自己家中内容留施某某、“猫”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被告人余红成在自己家中内容留施某某、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被告人余红成在自己车中内容留施某某、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证人施某某、奚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余红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虎、余红成、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虎、余红成、奚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红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国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国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国虎赔偿被害人王某丙全部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国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余红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红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红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红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红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余红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年至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此前有犯罪前科,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助理检察院:王  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国虎因其他犯罪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余红成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8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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