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周**,女,汉族,19**年*月*日生,文盲,身份证号530324********0025,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陈*摆放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黑色塑身衣一件,经鉴定,被盗塑身衣价值人民币598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兰**暂存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女士中筒袜子七双,经鉴定,被盗女士中筒袜七双价值人民币16.9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华**暂存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儿童裤子一条,经鉴定,被盗儿童裤子价值人民币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扣押、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包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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