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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周**,女,汉族,19**年*月*日生,文盲,身份证号530324********0025,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陈*摆放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黑色塑身衣一件,经鉴定,被盗塑身衣价值人民币598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兰**暂存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女士中筒袜子七双,经鉴定,被盗女士中筒袜七双价值人民币16.9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小区门卫室处,将华**暂存在门卫室里的快递包裹盗走,该快递包裹内装有儿童裤子一条,经鉴定,被盗儿童裤子价值人民币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扣押、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包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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