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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6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袁州区西村镇某村村委会后被害人张某某自建的楼房,见该楼房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遂爬围墙进入到该楼房的二楼,将该楼房安装在墙内的电线抽出及未安装的新电线一并偷走。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来的电线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家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6740元。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湖田镇某组被害人罗某某自建的楼房,见该楼房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遂爬窗进入房内,将该楼房新安装的电线抽出偷走,卖给收废品的女子易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罗某某家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967元。

3、2019年11月中旬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湖田镇某组被害人尤某某自建的民房,见该楼房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遂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开防盗窗,钻窗进入房内,将该楼房新安装的电线抽出偷走,卖给收废品的女子易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尤某某家被盗的电线价值3290元。

4、2019年12月份左右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湖田镇某组被害人郑某某自建的楼房,见该楼房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遂从后门进入房内,将该楼房新安装的电线抽出偷走,卖给收废品的女子易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郑某某家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瑜榕

20205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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