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422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县**村**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因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区**工地工作时,多次将工人从脚手架上拆下的放在地上的铁扣件盗走,共盗窃铁扣件350个(价值875元)。
2、2019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洛阳市**区**工地下班时,将被害人毛某某的一台**牌电镐盗走(价值150元)。
3、2019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洛阳市**区**工地内,将被害人江某某的一台**牌水准仪(价值200元)和一盘**牌16平方铜芯线(价值54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材料;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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