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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盗窃罪案件)(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水**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县**镇**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0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的梅州市**医院**号电梯内,趁着医院电梯内人员拥挤,采用秘密手段扒窃被害人廖某某随身携带的财物,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温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怀金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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