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班之时因对梅州市**有限公司的排班制度不满意,产生报复心理,故意修改数控机床的程序参数,导致生产的产品(l5个驱动盘、3个齿圈)不符合规格。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86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人民币8649元给梅州市**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故意修改机械设备参数,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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