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街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沿远阳路行驶至国货互通上桥处被交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98mg/100ml。
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庄子大道路段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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