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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50岁(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3月2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家修水泥路与被害人周某苹、周某强夫妇因地方存在争议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苹抱打倒在地上,造成被害人周某苹的右手食指受伤送医院治疗。2018年8月3日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苹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月10日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周某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10日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周某苹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权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廖炯龙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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