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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西省中阳县**镇**村,现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西省中阳县**镇**村,现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西省中阳县**镇**村,现住**。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晋J****0货车、被告人周某乙和张某甲共同驾驶冀A****1货车,在为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从中阳县苏村煤矿到该公司承运原煤的过程中,前往孝义市下堡镇附近张某乙(另案处理)煤场进行调包,将部分原煤换成煤矸石,每调包一次获得赃款1400元。期间,被告人周某甲调包3次,共获得赃款4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和周某乙共同调包2次,共获得赃款2800元,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煤炭购销合同、原料单、过磅单及路线信息、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2.证人高某某、李某甲、任某某、某某某、寇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和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有

                                        郭瑞卿

2020年4月20日

附: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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