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3********,汉族,中专,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号楼(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驾车带周某乙、胡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由金寨县古碑镇沿高速公路前往武汉购买冰毒后,四人返回古碑镇,在返回途中,胡军在周某甲驾驶的轿车内吸食冰毒并联系汪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从合肥回古碑一同吸毒。10月9日凌晨,在金寨县古碑镇街道金都家园小区2号楼1101室周某甲家客厅,被告人周某甲与胡某某、周某乙、汪某某、王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一同吸食冰毒。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胡某某、周某乙、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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