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周某甲海,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载何某某仁(另案处理)至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沙沟仔东兴西区4巷3号被害人王某甲乔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王某甲乔的一辆白色卡西亚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2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将该车盗离现场。
2、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头份中心小学附近玩具加工厂门口,见被害人卢嫣红的一辆灰色豪爵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11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将该车推离现场,启动摩托车驾离现场。
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七合村新安路北14巷1号被害人谢某某清的家门口,见被害人谢某某清的一辆豪爵牌白色女庄摩托车(无法估值)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将该车推离现场,启动摩托车驾离现场。
4、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乘坐“兴某某”(身份不明,在逃)驾驶的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至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正盛集成吊顶店铺门口,见被害人林某甲聪的一辆白色粤D12****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63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兴某某”上前将该车推离现场,启动摩托车驾离现场。
5、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承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头份村文风路东7份2巷15号被害人余某某钗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余某某钗的一辆白色粤D11****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88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车盗离现场。
6、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海某某村中兴北路西一巷3号被害人张某甲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白色粤D02****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18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车盗离现场。
7、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海某某村陇内工业区文华路西9巷9号被害人林某乙耿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林某乙耿的一辆灰色粤D39****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96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车盗离现场。
8、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海某某村西宁南路5巷10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娘家住宅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灰色粤D41****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18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辆摩托车盗离现场。
9、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再次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何某某仁某某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大埔堀15巷西2号被害人王某乙国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王某乙国的一辆银色豪爵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93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辆摩托车盗离现场。
10、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乘坐何某某仁驾驶的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南港村南港10巷20号被害人王某丙文的住宅门口,见被害人王某丙文的一辆灰色粤D36****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23元)停于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辆摩托车盗离现场。
11、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乘坐何某某仁驾驶的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村村中区二巷被害人刘某某伦的出租屋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伦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42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将该车推离现场,启动摩托车驾离现场。
12、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海乘坐何某某仁驾驶的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文化公园附近一商住楼1巷5号被害人张某乙虹的餐饮店门口,见被害人张某乙虹的一辆白色粤D34****号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79元)停放在该处,由被告人周某甲海在巷口望风接应,何某某仁上前用开锁工具对该车进行撬锁、接线启动,后将该辆摩托车盗离现场。当两犯来到澄海区莲下镇湾头海某某桥头时,被告人周某甲海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伏某某民警抓获归案,何某某仁现场弃车逃脱,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及被害人张某乙虹被盗的粤D34****号牌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海的供述;
2、同案人何某某仁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甲乔、卢嫣红、林某甲聪、余某某钗、张某甲、林某乙耿、陈某某、王某乙国、王某丙文、刘某某伦、张某乙虹、谢某某清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扣押、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海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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