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图县**公司职员,中共党员,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北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9年3月29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 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汪清县百草沟镇芳草村128林班15、16、23、30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经过鉴定,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0.929公顷(合13.9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归案证明、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林业资源档案、未审批证明、林权证;
2、证人孙某某、周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且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安图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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