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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住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杨家窊村XX号系该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杨家窊村三木疙墩耕地区域使用禁猎工具米丝套,猎捕野兔10只,用狗逮野兔30只,后将猎捕的野兔以2000元价格卖给汾西县人郭某华(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住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杨家窊村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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