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组**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市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宁洱县**镇广场向一名不认识的人购买了疑似野生动物竹鼠死体一只、两条疑似赤麂残肢制品和一块疑似赤麂块状制品。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在其姐姐周某某经营的宁洱县**镇**KTV向一名不认识的人购买了疑似野生动物白鹇死体一只和疑似禽类野生动物死体一只。周某将购买所得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冷冻于**镇**饭店冰柜内。2019年6月12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中,在梅星饭店冰柜里查获周某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共3个物种:物种一(1只)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物种二(1只)为啮齿目竹鼠科竹鼠属竹鼠,价值标准为人民币200元;物种三(残肢2条)为偶蹄目鹿科麂属赤麂足部,价值标准为人民币2400元;竹鼠、赤麂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一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块状肉类无法确定其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鹇死体1只、竹鼠死体1只、赤麂足部2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3.抓获经过、证人周某某、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白鹇死体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罪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12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0页,证据散卷一份。
3.涉案白鹇死体1只、竹鼠死体1只、赤麂足部2条暂扣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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