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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超诈骗、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周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周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超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10月8日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周超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石某甲打点关系,帮助其儿子石某乙应征入伍,先后多次编造请客吃饭的理由从石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3000元、硬盒中华香烟两条。期间,为使石某甲继续信任自己,周超伪造了71391部队通信团入伍通知书交给石某甲。上述赃款赃物被周超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安徽省广德县中滕电镀公司附近汽车配件厂股东,编造机油项目让王某某投资,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王某某交给其投资用的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以及人民币34880元。上述赃款赃物后被周超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石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周超的供述与辩解。

二、招摇撞骗罪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周超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办理考录公务员入警,先后多次以收取报考费、定岗费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16800元。期间,为使黄某某继续信任自己,周超将其编造的假的以安徽省公安厅名义出具的多张收据、购买的充当警服的劳保服、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和冒充“宣城市公安局”名义出具的聘书交给黄某某。上述赃款被周超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超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4.证人程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周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超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超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超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代印章)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超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叁佰捌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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