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奥迪牌小型普通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沿堤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江山御景C区”北门,将车停驶在路上,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沿堤路自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与唐某某停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112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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