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唐某宽,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布依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街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宽在位于罗甸县**镇**村**街组**号的家中吃饭饮酒,因其儿子唐某锦突发疾病需要到县城就医,唐某宽酒后驾驶贵J3****号小型面包车沿惠罗高速由罗甸县板庚社区方向往罗甸县城区方向行驶,20时37分许行驶至惠罗高速83KM+500M处时,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队罗甸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唐某宽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唐某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民警随即带唐某宽到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宽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宽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1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紧急就医而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远婷
检察官助理马月姣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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