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乡花园村**组**号。2019年11月1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发姑娘”,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13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1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6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19时许,吸毒人员阳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收钱后,便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后曾某某在新宁县**镇汽车西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得约0.2克冰毒。而后,曾某某从购买的约0.2克冰毒中分出约0.05克冰毒用于吸食,将剩余的0.15克冰毒贩卖给阳某甲。
2.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陈某某微信联系唐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900元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将两包净重约1.6克冰毒放在新宁县**镇**网咖门口的花盆里,陈某某要一个外号“**”的人将冰毒取走,并予以吸食。
3.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陈某某再次微信联系唐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450元给唐某某。后,唐某某在新宁县**镇**路二线将约0.8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
4.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冰毒,并转账53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收到钱后便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便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450元给唐某某,同时赊欠450元。而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新宁县**镇**路公交车站旁将二包冰毒(每包净重约1克)贩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其中一包净重约1克冰毒贩卖给曾某某。曾某某拿到冰毒后,吸毒人员阳某甲电话联系曾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收取阳某甲的200元不久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曾某某处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净重0.68克)。曾某某被抓后,协助民警将陈某某抓获,民警在陈某某处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净重0.92克)。陈某某被抓后,协助民警将唐某某抓获,民警在唐某某处查获8包疑似毒品(净重4.24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孙某某、阳某甲、阳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给孙某某、阳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系立功,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某,系立功,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海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3台、视频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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