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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重庆市荣昌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陀帮电力店员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某某。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3年12月23日,身份证号码:441723198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服装,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9月25日,身份证号码:4417021981********,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海鲜商贩,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4年1月3日,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村**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某某。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10月10日,身份证号码:4417231989********,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乙、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至2019年8月16日,为牟利,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某光(批捕在逃,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某乙、梁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批捕在逃,另案处理)、梁某乙等人,利用纸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在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狮子市场街13号李某某光家中三楼开设赌场。赌场每局牌抽头渔利20至50元不等,每晚抽头渔利约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某光是该赌场老板,负责提供赌场、赌具,聚集赌博人员参赌、望风等;被告人梁某乙和何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晚报酬100元至200元不等,其中梁某乙帮忙发牌抽水3天,获利400元;被告人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负责在赌场上放贷,每借出1000元某某从抽水所得中抽取20元作为利息,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放贷约5万元,获利1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放贷约40600元,获利940元;被告人陈某乙放贷约10000元,获利200元。

2019年8月16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狮子市场街13号现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梁某甲。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梁某乙到江城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缴获的赌资等物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乙、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乙、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乙犯罪以后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2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认某某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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