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成立了遂城**服装来料加工店,其雇用了麦某某等人进行服装加工。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无钱支付为由逃避支付被害人麦某某等十九名工人的工资。于2019年6月26日,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遂城**服装来料加工店以及唐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19年7月26日、8月7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先后两次向遂溪县遂城**服装来料加工店及唐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该加工店经营者前往劳动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但直至公告期满,被告人唐某某依然无法配合处理。于2019年8月27日,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配合解决工人工资,于2019年10月15日已全部支付被害人麦某某等十九名工人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 被害人麦某某、莫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陆某某、冼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马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拖欠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欠薪处理公告、兑现工资确认表;
1.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 被告人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他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70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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