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生物有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贵A****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101省道往贵惠大道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惠高大道濛江桥北桥头4公里加700米十字路口(小地名:濛涟路口)处左转弯时,该车与由李某某驾驶的正在从长田往濛涟方向左转弯的贵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均有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被送至惠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时45分许,民警勘查现场结束后到惠水县人民医院对唐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并将其血样送至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 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05mg/100ml。经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警察院司鉴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383号;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抽血、讯问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建成

                                               检察官助理 罗彩霞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三册,检察内卷壹册,视听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