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32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区**路**号**栋**单元**房;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16日,江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谌某某因开发宜春市袁州区**项目工程资金不足,便邀请被告人唐某某入股一同开发该项目。2016年7月份左右,请被告人唐某某找来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吉安**)的郑某某、邓某某承建该项目。袁某某承接了**项目的部分泥工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谌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之间的利益纠纷,谌某某与吉安三建公司一方的郑某某等人产生矛盾并多次引发冲突。谌某某于2016年9月份叫停混凝土的供应,致使该工程大部分停工,又于10月24日、11月5日向吉安**公司发函要求停工及终止合同。2016年11月10日,邓某某、郑某某一方邀请冯某某、金某某及肖某某投资100万元入股秀江印象项目的建设。
2017年11月份,袁某某组织其母亲等亲戚、陈某某组织其岳父到**公司**售楼部居住阻扰办公二十余天;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安排魏某某和彭某甲、潘某某等人占用**售楼部办公场所进行打牌、阻扰**公司办公、劝阻顾客看房、买房十余天。
2017年12月14日左右,郑某某与冯某某、金某某及袁某某等人约好在**项目开盘时一起去现场进行阻扰。12月16日上午,冯某某、金某某及袁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潘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与被告人唐某某先后赶到**售楼部,在大量群众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出手殴打在场人员,导致被害人易某某等人受伤、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经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检察员助理:陈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10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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