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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林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村**号**号的家中,盗窃得价值人民币1275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FL590U一台、价值人民币220元的苹果6(16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8元的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884元的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2685元的黄金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328元的迪菲妮手表一块、玉质项链带吊坠、钨钢手表一块。随后,唐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黄金手链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月4日,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菜场附近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人民币2452元,玉质项链带吊坠一条,现均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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