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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碣北镇**村委**村**巷**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空港经济区**镇**村某某物流营业点从事分拣工期间多次盗窃走公司快递包里的货物,2020年9月15日下午,唐某某在工作期间看到柜体上有一个快递包写着蓝牙耳机便想将该耳机占为己有,后将快递包上的裂缝捅大,将快递包中的苹果三代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为800元人民币)取出带到其放于安检机旁的背包里,待下班后将背包及耳机带回家;2020年9月18日下午,唐某某用同样作案方法盗走一台驱蚊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元);2020年9月19日上午,唐某某用同样作案方法盗走一瓶古寺方牌活络油(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元)与一瓶吉祥寇牌洗发水(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元)。同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空港经济区**镇**村某某物流营业点将唐某某现场抓获。案发后,某某(广东)运输有限公司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古方寺活络液一瓶、吉祥寇滋养去屑柔顺洗发乳、苹果3代耳机一对、灭蚊器一个、快递包裹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钢

                                               检察官助理 卢锘昂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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