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在使用个人微信时,发现有网友需要大量口罩,后其利用疫情口罩紧缺在网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广告骗钱。2020年1月29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其购买的微信号主动添加需要购买口罩的人微信及借用他人微信号与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联系,并向上述被害人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达成交易并收到被害人何某怡转账的24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840元货款后,立马将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拉黑。截至2月1日被抓获时,被告人唐某某共实施诈骗两起,骗得人民币共计324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方与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在本院的主持下分别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利用网络手段,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计32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退还诈骗款项,赔礼道歉,与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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