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区**街道**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里面贩卖两颗毒品“Y仔”给甘某某,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元****。2019年10月15日21时,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唐某甲,要向唐某甲购买毒品K粉和毒品“冬虫夏草”,两人微信约定价格人民币****。2019年10月15日20时58分,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50****,想要购买1包毒品“冬虫夏草”。22时许,唐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易某某,随后二人在防城区教育路交易了1小包毒品“冬虫夏草”。唐某甲上述携带“冬虫夏草”毒品和K粉前往防城区团结路百威茶吧与甘某某交易,在团结路被民警抓获,从唐某甲身上搜获1部OPPO手机、0.8克“K粉”(未含常见毒品成分)和 “冬虫夏草”MDMA0.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毒资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甘某某、黄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唐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防港公(刑)鉴(理化)字(2019)1403号鉴定文书;6.勘验、搜查、辨认、核称等笔录;7.通讯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购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贩卖的 “K粉”虽尚未列入管制,但仍以毒品“K粉”的形式贩卖给吸毒人员,供吸毒人员吸食,贩卖未含常见毒品成分“K粉”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育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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