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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途径被害人陈某某房屋时发现陈某某家大门敞开,唐某甲遂趁机溜进陈某某家一楼的卧室,将陈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台红色OPPO手机和放在床铺上面的70元现金盗走。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60元。

另查明:1、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6月8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70元,取得谅解。2、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及领条、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黎某某、唐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云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6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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