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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6****)途经本市**镇**路**号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徐某某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1****)、被害人朱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B8****)、被害人李某某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3****)、被害人方某某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3****)发生碰撞,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认定,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朱某、李某某、方某某均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喻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5mg/100m1。喻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36****;保证金三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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