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图某,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住疏附县X乡X村X组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6日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发路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晚上21:40时许,被告人图某酒后驾驶自己新QxX两轮摩托车从疏附县站敏乡17村大队部往家方向行驶至疏附县站敏乡17村1组路段时与对方向驶过来的疏附县站敏乡X村X组X号的图某驾驶的新电QX超标三轮电动车相撞,后通过图某打电话报案而告破。事故中,被告人图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依然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实行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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