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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塔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塔某,男性,维吾尔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6********,中专文化程,中共党员,职业:喀什市地区**人民医院**,户籍所在地:喀什市**镇**村**组**号,持有C1型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04:30许时被告人塔某下班后在喀什市**路**师医院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喝了两瓶啤酒,05:30 左右从这离开回家后将驾驶停放在家门前的新Q****牌照号汽车到喀什市**前路段时,在此路段巡逻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饮酒驾车将他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塔某血液样品检出131.2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塔某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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