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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大洼区**大街**路口处时,与何某某驾驶的辽L****6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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