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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庐江县**驾校**分校负责人,住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8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21时31分,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驾校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教练车,行驶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与兆河路交叉口以西方向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过路车辆。在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夏某某迅速调转车头逆向沿军二西路由西向东加速行驶。沿途执勤的庐江县公安局交警万某某、袁某某等人对其拦阻,被告人夏某某不听劝阻,依旧加速逆向行驶;执勤交警荀某某驾驶警车从军二西路由北向南驶入马路中间,欲对其进行拦截,夏某某仍加速逆向逃跑,并冲撞警车和沿途护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维修发票及清单等;2.证人荀某某、叶某某、袁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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