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安顺市西秀区**镇**院**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开始容留龙某某、伍某某在其位于西秀区***镇的一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从每人每次卖淫交易中提取10元的“床位费”。2020年1月2日晚20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夏某某的房屋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龙某某、伍某某以及两名嫖客。2020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伍某某、杜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其艳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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