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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安顺市西秀区**镇**院**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开始容留龙某某伍某某其位于西秀区***镇的一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从每人每次卖淫交易中提取10元的“床位费”。2020年1月2日晚20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夏某某的房屋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龙某某伍某某以及两名嫖客。2020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伍某某杜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其艳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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