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住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街**段**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新乡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内,以租赁为由,骗取该公司豫A*****号白色大众速腾轿车(价值112000元)。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涉案车系诈骗所得,仍居间联系买家,并与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一起将该车以12500元的价格在河北省清河县卖掉。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2. 2019年6月22日,曹某某(另案处理)想通过租车的方式骗取租车公司的汽车卖掉获利,后经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联系。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景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预谋,由王某某联系买家,景某某为曹某某下载租车软件,确定租车资质,姚某某带领曹某某到租车公司租车,杨某某负责开车送车,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租车卖车诈骗活动。2019年6月29日,姚某某、曹某某在郑州市**大酒店**座**楼**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通过曹某某手机APP,以租赁为由,骗取该公司豫A*****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价值为56000元)。次日,租车公司盘点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的信号和行驶轨迹异常,随即将该车追回。
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正面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曹某某、景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明知涉案车辆系犯罪所得仍居间介绍、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凡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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