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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市**镇**组**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57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H*****号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莒县S335线路段处,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经办案民警传唤,姚某某拒不到案,其被网上追逃,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东安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12月9日14时许将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姚某某身份信息等;2.物证:“崔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3.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用于个人使用,侵犯了国家的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市**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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