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姚**,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窜至泌阳县高店乡吴沟村委马庄吴**家,从吴**家西边院墙倒塌的缺口处进入院内,将院内的一个铁轮盗走,销赃得款58元,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受害人。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窜至泌阳县高店乡吴沟村委马庄吴**家,从吴**家西边院墙倒塌的缺口处进入院内,将院内的一个耕地犁子盗走,销赃得款78元,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受害人。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姚**窜到高店乡吴沟村郭顺周废品收购点,先后分四次盗窃废铁,销往盘古乡陈庄街一废品收购点。盗后销赃得款约650元,已挥霍。案发后,姚**第四次所盗物品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店派出所查获扣押,已退还受害人,其余被盗物品未追回。
经鉴定,姚**案发时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物品已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物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明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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