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姚**,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窜至泌阳县高店乡吴沟村委马庄吴**家,从吴**家西边院墙倒塌的缺口处进入院内,将院内的一个铁轮盗走,销赃得款58元,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受害人。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窜至泌阳县高店乡吴沟村委马庄吴**家,从吴**家西边院墙倒塌的缺口处进入院内,将院内的一个耕地犁子盗走,销赃得款78元,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受害人。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姚**窜到高店乡吴沟村郭顺周废品收购点,先后分四次盗窃废铁,销往盘古乡陈庄街一废品收购点。盗后销赃得款约650元,已挥霍。案发后,姚**第四次所盗物品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店派出所查获扣押,已退还受害人,其余被盗物品未追回。

经鉴定,姚**案发时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物品已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物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明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