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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甲等人涉嫌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住贵港市港北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姚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

2018年4月26日上午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甘洵大队长带领梁小龙、秦正璠、何劲力等警务人员前往覃塘区**镇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专项活动。当日10时许,梁某甲驾驶一辆无牌报废车运载中板经过209国道覃塘区**镇镇南方电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警务人员依法查扣,梁某甲即通知货主姚某丁前来交涉,姚某丁得知交警将车辆扣走,就通知了其父亲被告人姚某甲到现场帮忙。被告人姚某甲到现场得知交警要现场扣车后立即对执勤人员破口大骂,出言恐吓,称民警敢扣车就要让民警走不出**镇,并站在货车车头阻挠民警查扣货车。为保证执法正常开展,甘洵大队长命警务人员将被告人姚某甲强制带离现场,但是被告人姚某甲强烈反抗,甘洵大队长命令警务人员使用手铐约束被告人姚某甲并带上执勤警车,被告人姚某甲被带上警车后在车上一直在大喊“打人了!”。被告人姚某甲被控制后叫其子姚某丁通知被告人姚某乙和姚某戊等人来帮忙。接到通知的被告人姚某乙和姚某戊等人立即赶赴现场,被告人姚某乙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到现场后直接冲到被查扣货车前方,阻止交警扣车,并且和周围群众一起威胁、谩骂、围堵警务人员,要求立即释放姚某甲,现场聚集村民越来越多导致交通堵塞,交警三大队民警见状,同意先解开被告人姚某甲手铐,被告人姚某甲从警车下来后,大喊“警察打人了”,并叫群众拍其被手铐弄伤的手发到互联网传播,试图利用网络负面舆论压力迫使交警部门妥协。同时被告人姚某乙扬言要“让民警下跪道歉”、“下次见到交警不用停车,直接撞死”等。后**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协助调解,**镇派出所民警与三大队民警综合考虑现场情况,因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阻挠执法,已经造成交通严重拥堵,以当时的警力,无法强制驱散现场那么多人,现场交警被迫妥协,释放被告人姚某甲,并同意将报废车辆开到厂里卸货后再扣押该报废车辆。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行为,严重威胁了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微信。

二、开设赌场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在贵港市覃塘区**镇镇其经营的**宾馆内,提供场地、自动麻将桌、麻将、计数卡片等,开设赌场供曾某某、梁某乙、江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该赌场每天中午12时到下午17时为一场,晚上20时到凌晨0时许为一场,被告人姚某甲根据赌资的大小每场从中收取每张麻将桌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水钱,并提供卡片帮助结算赌资。在该期间,被告人姚某甲的儿子姚某丙在其回到**镇时则通过微信招揽赌客来**宾馆打麻将赌博,人不够时还自己凑数,保证赌场能成场开赌,并在其父亲没空时协助管理赌场事宜。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丙抽水获利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姚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姚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姚某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20年3月1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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