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甲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庐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庐江县****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家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4日庐江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姚某甲因修路需要石渣,在明知姚某乙团伙非法开采庐江县泥河镇福泉山矿石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收购石渣,共计7186.9吨。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5092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2.证人严某某、乐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非法采矿的块石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明知矿石系他人非法开采,仍大量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华

检察官助理:金  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