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1********,壮族,大专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姜某某对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黄某甲等人声称能帮货车司机解决货物超载运输不被桂平市紫荆治理超载联合执法部门处罚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7日骗取了货车司机计共计人民币85050元,同年12月14日,其向雷某某退还了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帮被害人黄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黄某乙人民币28000元,2019年10月期间,被害人黄某乙因交通违法被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能帮忙减轻处罚为由骗取黄某乙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钟某某因交通违法被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被告人姜某某以能帮忙减轻处罚为由骗取某某某人民币6500元。
4、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冯某某的朋友因交通违法被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被告人姜某某以能帮忙减轻处罚为由从冯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1000元。
5、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曾某某的姐夫覃某某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罚,被告人姜某某以能帮忙减轻处罚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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