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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省**市**区,住址**市**区**乡**村委会*村子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区**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山占用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在**山非法占用防护林14.201亩开荒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性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子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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