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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姬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案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住所地山西省**县**乡**村**街**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区**办事处**村**号**户,现暂住山西省晋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参赌人员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告人孙某某的住处(位于晋城市**区**小区及**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将赌资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又将赌资转交给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给参赌人员购买用于网络赌博的分数(1分等于1块钱),提供登录赌博网站“诚信在线”的账号及密码,参赌人员在孙某某的住处,用孙某某提供的电脑,登录到网络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王某某共输一万元左右,冯某某共输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2. 相关书证;

3. 辨认笔录;

4. 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由姬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孙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参与网络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毓斌 

检察官助理:宋建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1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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