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姬超勇)(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皖******黑色江淮小型轿车,沿蒙城县陈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向东拐弯时,与王飞驾驶的皖******红色起亚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王飞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姬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19】毒鉴字第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