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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曾因赌博,于2012年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柳影路派出所治安处理;曾因诈骗罪,于2016年927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曾因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自称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谎称国家有惠民政策免费赠送价值2000余元的净水设备,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安装净水器、支付安装费。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和张某甲先后10次在长春市宽城区、绿园区、朝阳区、汽开区多个居民小区内骗取被害人斯某某人民币690元、于某某人民币690元、赵某甲人民币690元、赵某乙人民币790元、高某某人民币790元、张某乙人民币790元、王某甲人民币790元、唐某甲人民币790元、姜某某人民币790元、韦某某人民币790元;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7次在宽城区、绿园区多个居民小区内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390元、唐某乙人民币390元、李某甲人民币400元、张某丙人民币400元、王某乙人民币390元、郑某某人民币390元、唐某丙人民币400元。综上,孙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600元,张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话术单、宣传单、货物托运单、转账记录、企业变更情况、营业执照、净水器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件、公司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转账记录等;

2证人冯某某、耿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斯某某、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高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唐某甲、姜某某、韦某某、梅某某、唐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王某乙、郑某某、唐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讯问光盘、电子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2020年1月16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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