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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许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庄村***号附*号,2017年3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道办事处***街**号,2017年3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许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海鸥”(在逃)为帮索取袁某某与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之间的债务,孙某某带领许某等人到睢阳区工贸路担保人司某某父母家中,强行连续吃住近一个星期的时间。被告人孙某某、许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司某某和卧病在床的司某某父母,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2、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带领许某、“海鸥”(在逃)等人又连续多次强行到王某某家中,每次待在家中一两个小时,威胁恐吓逼着王某某夫妇还钱,让孙某某等人离开,拒不离开。被告人孙某某、许某的行为给王某某夫妇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司某某提供的照片及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2.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商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银行流水账单、车辆变更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司某、陈某、陈某某、范某某、索某某、赵某、侯某某、高某某、王某、孙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司某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电子笔录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违法犯罪手段,在被害人家中连吃带住一周,拒不退出,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骚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系主犯,且系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许某系从犯,且系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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