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芜湖市三山区**村**组**号,现住芜湖市繁昌县**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繁昌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省道繁昌县**镇**村**组路段,遇行人姚某某经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在道路北侧与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前科劣迹查询情况、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保险单复印件、查获经过及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峻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芜湖市繁昌县**镇**村**村组**号,联系电话:1395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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