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5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在陶庙中学门口冲出道路,撞到路边的被害人曹某乙、田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六人与行人曹某甲停放的二轮电动车,致以上六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某报警后,弃车逃逸。2018年12月18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同年12月29日,经界首市交管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调解,孙某某获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369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