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严重超载(超出核定载质量135%)的豫GC8***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滑县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乡**村路口,与自西向东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之后陪同伤者去医院救治。2019年12月9日,孙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滑县交警大队小铺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非党员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货车称重单,医院诊断证明等;2.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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